法院不再参与违建强拆:律师称或与受行政机关压力有关

2013年04月03日16:00  新浪访谈

  4月2日,最高法对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拆除问题作出批复,称“人民法院将不再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法院不再参与违建非诉强拆意味着什么?4月3日,拆迁案件律师杨在明对话新浪网友表示,最高法此次批复理清了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权限,有利于提高效率。目前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也与地方法院普遍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压力有关。

  对于网友“法院不再参与违建非诉强拆将使得强制拆除更加缺少约束力”的担心,杨在明称该批复并不意味着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权不予监督,即使行政机关自己有权拆除违法建筑也应遵循法律程序,如要进行催告、听证等程序。对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强拆当事人仍可到法院起诉维权。

  杨在明律师建议,当事人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及早行使救济权利,如复议或诉讼。被强拆人在60日内没有复议、3个月内没有诉讼也没有自动履行拆除决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可以裁定准许强制拆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强拆人已过诉讼时效,所以再行诉讼,不会被法院受理。

  杨在明律师称法院不再参与违建的非诉拆违,虽然明确了权限范围,但是这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杨律师认为河南中牟、湖北巴东两个农民死亡惨剧,虽然发生在强拆阶段,但并非因强拆本身引起,而是强拆之前的矛盾积累所致,因此不能把罪过归咎于强拆本身。

  以下为本次访谈实录:

  新司解出台与法院受行政机关压力有关

  新浪网友:法院放权给行政部门,是在给后者一个名正言顺强拆的理由吗,如果此前是官官相护的话,那么此后不就成了一家天下了吗?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呢?  

  杨在明律师: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是并不意味着行政权力可以无所顾忌,该批复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权不予监督,当事人可以行使诉权,来否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新浪网友:鉴于高法近日批复的法院不再参与违建强拆并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请问,这个行政机关是指哪个?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杨在明律师:按照《城乡规划法》之规定,这个行政机关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述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进行执法。如果当事人能够有效在行政决定送达后3月内起诉将会引起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可以有效维权。 

  新浪网友:国土资源部门的立案的违法案件是否也符合这条款? 

  杨在明律师:是的。

  新浪网友:法院不参与违建强拆,这岂不是鼓励强拆么?

  杨在明律师:这一批复并不意味着鼓励强拆,近几年由于地方政府在违法建筑的认定出了很多的问题,所以人民有很多情绪,担心合法房屋被当做违法建筑拆除,于是出现了敌对行为,但是这是属于在前一环节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新浪网友:各级人民法院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垂直领导,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脱离关系,实现司法独立,并在法院系统内率先实行高薪养廉和以财产公示监督为主要形式的高压反腐,确保司法廉洁公正。 

  杨在明律师:目前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也与地方法院普遍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压力有关,司法独立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但是路要一步步的走。

  新浪网友:杨律师,您觉得出来这样的法律是一件好事呢?还是一件无法改变现状的没有实际意义的一件事么? 

  杨在明律师:目前是一件好事,至少理清了在什么样得情况下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职责权限,但该批复的最终效果如何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新浪网友:法院这么做,会不会助长违建之风愈演愈烈?

  杨在明律师:我想不会,预料的结果估计恰恰相反。 

  新浪网友:我想问一下,拆迁队和城管部门是属于一个行政部门么?还有,法院不再参与强拆是意味着不会再有强拆的现象了么?

  杨在明律师:他们不属于一个部门。法院不再参与强拆只限于违法的建筑物在被强拆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所做的一项规定,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强拆。只要强拆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新浪网友:此条司法解释,我理解为,地方政府可以认定,并执行强拆,不需要走法律程序了。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 

  杨在明律师:这样理解不对。即使行政机关自己有权拆除违法建筑也应遵循法律程序,如要进行催告、听证等程序。对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要及早行使救济权利,如复议或诉讼。

  新浪网友:与去年实施的《征补条例》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有矛盾吗? 

  杨在明律师:不矛盾。征收条例中涉及的房屋拆除与违法建筑是两个概念,而违法建筑的认定属于城乡规划法给的调整范围,城乡规划法赋予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权。 

  新浪网友:这一解释对谁更有利,拆迁户还是开发商?

  杨在明律师:尚无法判断对谁更有利,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上,在法律规定的理解上,最高法的批复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

  强拆当事人仍可到法院起诉维权

  新浪网友:强拆包含了很多利益纷杂的关系,时常有激烈矛盾出现,法院不管那由谁管呢? 

  杨在明律师:最高法作出此批复,理清了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权限,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关于公正公平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也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 

  新浪网友:是不是说强拆权力的行使会变得更加随意,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决定自己执行? 

  杨在明律师:不是的。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仍当然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起诉。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 

  新浪网友:那如果我是被拆迁的群众,我要如何维权?本来强拆权利就已经很大,这么一来是不是更加损害某些弱势群体的利益? 

  杨在明律师:你的担心可以理解。所以强拆决定一旦送达,如果认为问题很多很大,应及早采取形影的维权措施,避免被动。

  新浪网友:行政部门负责,正确与错误、强拆与拒拆的矛盾谁给解决?政府决策不符实际,存在不公,谁来公证?法院不管民事诉讼、要你法院干什么的?这一决定不符法制常理。行政强权在手,谁能保证站在公证立场行使?

  杨在明律师:此批复并不意味着行政强制拆除权不受司法监督,人们仍然可以行使诉权以使权利得到维护。 

  新浪网友:我不明白之间的含义,法院不参与强拆,那万一政府要强拆,被强拆者上诉法院也不受理吗? 

  杨在明律师:如果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当事人可以起诉法院维护权利。 

  新浪网友:请问在之前经法院裁定准许强拆的情况下,如果被强拆人申请行政诉讼会被受理吗?

  杨在明律师:被强拆人在60日内没有复议、3个月内没有诉讼也没有自动履行拆除决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可以裁定准许强制拆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强拆人已过诉讼时效,所以再行诉讼,不会被法院受理。

  新浪网友:如果面对政府强拆人民该如何维权,非诉行政申请是否意味只能进行行政诉讼申请。

  杨在明律师:很多矛盾都是在政府认定违法建筑上出了问题,比如应该适用《城市规划法》却适用了《城乡规划法》导致10多年前的房子因为没有城乡规划许可证也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当事人应及早采取相应的维权救济措施,而不能等到强制拆除的那天,在这件事情上应该反思。

  执行中出现伤亡不能归罪于强拆本身

  新浪网友:您觉得现在社会上对强拆很多都会联想到那些悲惨的事情,因为强拆造成人员伤亡等一些情况,我们应该出来什么来应对呢?  

  杨在明律师:一些悲惨事件发生在强拆阶段,并非因强拆本身引起,而是强拆之前的矛盾积累所致,因此不能把罪过归咎于强拆本身,而应寻找本源。总的来讲,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未雨绸缪,及早行使,才能取得成本低,效果好的目的。

  新浪网友:那就是说:政府可以安排警察直接强拆了? 

  杨在明律师: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但具体的法规中没有明确有关部门的范围,所以不排除公安部门的参与,但是地方政府会认为是拆除中的治安维护,这与公安不介入征地拆迁又是另外一个事情。  

  新浪网友:针对北京一些连排叠拼别墅等小区存在这很严重的私搭乱建,侵犯了邻居相邻权违反了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可是法院判了让拆除结果就是一拖再拖毫无执行力批复对此有意义吗?

  杨在明律师:你提的问题也反映了该批复出台的背景。行政与法院的强制拆除权模糊,会导致效率降低,当然也不排除地方政府对法院的压力。

  新浪网友:针对河南、湖北发生的两起农田里撵死人事件,白岩松说:人们都担心双重死亡,一个是死了农民,一个是死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死了农民,你跟人家私了,用一大笔钱摆平让人家闭嘴;死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你跟这个社会如何私了?你怎么看? 

  杨在明律师:法院不再参与违法建筑的非诉拆违虽然明确了权限范围,但是这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拆除如果违法,公民仍有权进行诉讼而受到司法的保护。您所说的这两种情况,如果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可按上述原理维权。 

  新浪网友:剥夺公民财产的只能是匪徒,法院即便是不站在百姓一边,也不应该勾结黑暗。

  杨在明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并结合全国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这意司法批复,其对法律精神及规定的理解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在实际拆违当中,由于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对于拆违的执法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另外一个问题导致了大家的愤懑。 

  新浪网友:杨律师你好!行政机关将以何种形式进行强拆,并保证强拆安全而有效?而强拆过程中若出现伤亡,是否可以视为行政部门的“合法杀人”?伤亡人员的家属应按何种手段追讨赔偿?  

  杨在明律师: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如果违法执法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新浪网友:最近发生在云南昭通的所谓“城管殴打盲子”的事件引发了网友众怒,在网上关于城管侵犯人权的行径已经屡见不,那么,从一个律师的角度,觉得如何加强穗城管队伍的监管?防止其继续侵犯人权?  

  杨在明律师:任何行政机关的违法执法都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由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并予以执行。 

  新浪网友:是不再强行下法院命今强拆?还是不管个人,企业,组织或政府在处理违建与强拆过程与事后产生的:矛盾纠纷,财产损失,甚至人生安全性命?都不管了?只凭谁心狠,拳头硬,人多,钱多,权力大? 

  杨在明律师:从原理上讲,公权力较于个人是非常强大的,难免存在干预地方司法的问题,这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相信会越来越好,需要每个社会公民的不懈努力。 

  新浪网友:对违建强拆是否有选择性?还是凡违建就一律強拆,包括政府的?事实是有选择性,怎么对待政府的选择性強拆?就是政府选择性強拆,你不服也不可投? 

  杨在明律师:最高法的批复,严格区分了诉讼中的拆违与非诉执行中的拆违,诉讼中的拆违不适用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有些矛盾,政府的选择性执法,主要体现在违章建筑的认定中,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当成违法建筑,引起人们的对立情绪,在执行的环节中往往发展到极点。 

  新浪网友:强拆压死人的事件政府赔钱后应该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杨在明律师:如果构成犯罪,当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新浪网友:河南中牟、湖北巴东,农民的土地和身体被碾轧在重重的车轮之下这两起事件,这个批复说明什么问题? 

  杨在明律师:这两个事件的具体事实有待于侦查部门的认定。法院是一种事后监督,违法主体的行为在先,所以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不管。 

  新浪网友:请问那强拆过程中弄死人和造成的财产损失怎么处理呢? 

  杨在明律师:强拆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以行使诉权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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